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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备案) |
| www.txweb.com.cn 2009-06-22 18:09 |
内 容: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设立: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
(五)质权合同(原件1份)
(六)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
件(原件1份)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关于外商
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变更: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
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
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九条;《关于外商
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注销: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
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撤销: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
本表填写)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外
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条。
申请表格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备案)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竹子林大厅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发《登记通知书》。
时 限:(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法律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登记通知书》
法律效力: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注销登记时效力终止;撤销登记的质权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收 费: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网上受理:http://app.szaic.gov.cn/wermis/Default.aspx
状态查询:http://app.szaic.gov.cn/gsinfo/slzt.aspx
来源:深圳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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