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领须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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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 6、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7、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②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7、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8、其它林木种苗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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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等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采种林分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4、林木种苗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林木种苗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6、林木种苗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使用权加附证明),或经认证机构的委托协议; 7、生产主要林木良种详细名录; 8、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9.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 办事流程 |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 3、核发。按照审批权限核发,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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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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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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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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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省林业厅0591-87856608-8316 南平市0599-8626078 三明市0598-8241517 龙岩市0597-2226270 漳州市0596-2027184 泉州市0595-2105529 莆田市0594-2390320 宁德市0593-2824490 福州市0591-83376534 厦门市0592-5037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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