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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职工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
| www.txweb.com.cn 2007-12-19 17:28 |
一、申办条件: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住房商业贷款尚未还清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 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公章;
3、到贷款银行开具《贷款信息证明》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审核;
4、凭已审核的材料、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网点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5、住房贷款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在厦门建行的职工,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即时作出准予提取还贷或不准提取还贷的决定,准予提取还贷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自动划转,职工不需再到银行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三、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经单位盖公章);
(2)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须写明购房人、贷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放贷月份、贷款种类、贷款账号和贷款余额等要素。本证明当月有效);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提示:
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夫妻关系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今后再办理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同一贷款账号的住房贷款时,不需再提供夫妻关系有效证明。 2、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应在发放贷款次年(此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办理,每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贷款余额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办理还贷月份和次数限制),提取至职工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购房后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取现,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也不受办理还贷月份限制。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自助)968128 (人工)5104492
来源:中国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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