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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两市修改上市新规 10月1日生效
    www.txweb.com.cn    2008-09-05 08:46

      沪深交易所大面积修改股票上市规则

      □部分股份禁售期缩至一年

      □给境外公司上市预留空间

      □取消相关例行停牌,突出异常警示性停牌和盘中停牌

      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则总结了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与监管的经验,特别是以股价异动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健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主要呈现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新规则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同时,新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规则的中介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新规则诠释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基本原则的含义。强调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是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新规则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 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

      四是加强董、监、高的交易行为监管。新规则重申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五是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根据新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 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六是完善董秘工作、提升信息披露重视程度。新规则要求公司设立由董秘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七是强化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明确各方职责。新规则要求董事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会计师要尽职地出具审计意见。另外,公司不得披露经董事会审议未通过的定期报告。

      八是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新规则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 牌。同时还增加了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以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 因。

      九是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新规则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新规则还修订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

      十是灵活处理程序、遏制违规占用和担保行为。新规则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但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新规则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新规则还规范了股权激励事项和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按照新会计准则修改财务指标,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订董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的有关内容等。

      另外,根据两交易所就新规则发布的有关通知,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 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者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等 文件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对于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沪市)或五个(深市)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海证券报)

      解读股票上市新规 IPO增资股东锁仓缩短2年是一把双刃剑

      时隔两年,沪深交易所重订股票上市规则,被市场普遍解读为顺应全流通市场发展、打击内幕交易之举 CFP 资料
      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基础上,沪深证券交易所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及全流通市场特点,昨日分别对外颁布了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多达十一项。主要为,修改《规则》使用范围,为境外公司到深交所上市预留空间;提升信息披露重视程度,明确信息公平 披露;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管的交易行为规范;改革停牌制度;修改首次IPO的股份流通限制;启动股权分布不合理的、破产公司的退市机制;占用资金,违 规担保的处理等。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IPO增资股东锁仓缩短2年

      【新规】 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IPO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以适应全流通 市场发展的需要。
      【解读】 "缩短两年,是一把双刃剑。"宏源证券分析师唐勇刚一针见血地指出。

      正面意义不言而喻,这可以大大激化创投资本、风投资本对实业的投资热情。而之前锁3年的规定,无疑让不少风险投资资本在门前驻足。

      但硬币同样存在另一面。之前,在回答为何要锁定3年时,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曾表示,是为了遏制投机资本的恶意圈钱,"3年锁定期对那些真正扶持企业发展的投资方不会有什么影响,而对那些短期炒作的热钱是有抑制效果的。"

      就此,唐勇刚指出,这也将是新规则出台后面临的一大问题--如何平衡投机资本的"退出机制"和"信托责任"之间的矛盾。

      "一旦锁定期缩短到了一年,一定会出现一大批为上市而来的'热钱'。而一旦锁定期过了后,如果上市公司并不具有长期增长性的话,那么这些热钱必然会狠 捞一笔然后跑路,之前的立立电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这就需要监管层出台配套制度来规范。"唐勇刚毅然表示,否则好制度也会变味。

      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则对此措施有另一番乐观的解读。在他看来,因为之前公司原始股股东锁定3年,就需要他们承担较大的时间风险和成本风险,"如此一 来,借口也好、事实也罢,就会哄抬发行价格,因为他们把风险都算在里面了。"现在缩短了三分之一,从理论上来讲,风险缩减,那么一级市场价格也应下调," 这对实行真正的'全流通'、缩短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都有积极的意义。"

      遏制长期停牌:推出实时停牌

      【新规】 为提高市场效率,新《股票上市规则》对停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今后将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交易所还将借鉴海外市场的做 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增加盘中停牌,为推出实时披露预留空间;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不再以公告 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增加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以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 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解读】 唐勇刚对上述作法大声称好:"这是确实地保护中小股民利益的制度,是一个'三公'的资本市场必须实现的目标。"

      他指出,这项制度早一天推出就早一天还公平于市场。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从交流程序,还是实时监控,各方面硬件措施都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了。现在只要相关职能部门多一份责任心,实时停牌制度就能马上实 行。"唐勇刚表示,中小股东一直是弱势群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信息永远是不对称的,"虽然这项制度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至少能大幅度地改善信息公平的问 题。"

      唐勇刚还表示,国外股市除了实施实时停牌制度外,还对致使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的操作者进行追溯,一旦发现有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的,还将对其采取相应制裁。

      为外企境内上市预留空间

      【新规】 在深交所发布的十一条修订主要内容"第一条"中表示,"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本次修订调整了本规则 的适用范围。"其次,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新规 则增加了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解读】 "深交所的新修订规则中没有提'创业板'却反而提了'境外公司赴境内上市'的事。众所周知,之前建设'国际板'一直是上交所在操作的事。"一业内人士认为,此项内容的提出,不排除深交所有争夺国际公司资源的想法。

      "有一个问题一直横在深交所面前,就是在两市类别交易日趋拉大的情况下,深交所的主板该何去何从?"他指出,深交所的主板要发展,存在着资源上的限 制。"股票交易所虽然现在的性质还类似于管办机构,但最终都将和港交所一样发展成公司制。那么同业竞争是必然的,优质资源的争夺也将日趋激烈。"

      公众股比例低于25%要退市

      【新规】 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那么交易所将对其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

      【解读】 交易所负责人表示,对此类公司还给予了1+6+6的宽限期。即允许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其后的6个月内以*ST交 易方式改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如果6个月期满仍不能改善的,公司将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该公司还可在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问 题。而对于因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其收购人可在要约结果公告日后的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

      蔡钧毅指出,这项措施将大大遏制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快速升级"的问题,"如之前的太平洋证券就属于此类情景,其公共持股比例大大低于总股本的四分之一,这会隐藏着某些股东靠上市迅速敛财的嫌疑。"

      上交所公告

      为做好新旧《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上交所发布如下通知:

      一、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 者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等文件,并予以披 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二、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0.2.14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本所。

      本版撰文 早报记者忻尚伦

      细则摘录

      特别事项

      ●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

      ●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公平信披

      ●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新规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新规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遵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为落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新规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 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和股东诚信问题,新规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高管职责

      ●为了有效适用公开认定的惩戒措施,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上,加了三年以上的禁入限制。

      ●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股权激励

      ●规范股权激励事项和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按照新会计准则修改财务指标,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订董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的有关内容等。

      ●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计划在董事会审议、中国证监会备案异议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复、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予、登记等不同阶段,信息披露时点、内容和相应程序。
     
      ●另外,要求公司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同时在交易所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等信息。(东方早报)
      
      沪深交易所推新规 大力遏制长期停牌

      沪深交易所昨天同时出台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境外公司到境内上市预留空间;同时,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并要求长期停牌的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未能复牌的原因。该《上市规则》自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沪深交易所昨天同时出台新的 《股票上市规则》,为境外公司到深交所上市预留空间;同时,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并要求长期停牌的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该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管的交易行为规范,将在IPO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2个月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股东限售期从三年缩短至一年等。该《上市规则》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大力遏制长期停牌

      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和旧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规则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增加盘中停牌披露,另外大力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

      新规则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禁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

      其次,强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在持股变动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并要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须及时在网站公开披露。

      第三,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 常警示性停牌;借鉴海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将考虑增加盘中停牌,为推出实时披露预留空间;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 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另外,在持有新股的退出机制上,新规规定,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

      修订的部分内容

      一、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本次修订调整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 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二、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 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 和股东诚信问题,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三、完善董秘工作、提升信息披露重视程度

      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精神,提升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求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对全流通形势下董事会秘书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及时对公司传闻进行主动求证,参加公司重要会议,组织培训公司董、监、 高,督促公司及有关人员遵循市场监管规则等。

      四、强化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明确各方职责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应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会计师要尽职的出具审计意见,不得因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另外,公司不得披露经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的定期报告。

      五、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

      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 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修订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

      六、灵活处理程序、遏制违规占用和担保行为

      为遏制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七、其他修订

      规范股权激励事项和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按照新会计准则修改财务指标,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订董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的有关内容等。

      深交所新规松绑大小非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昨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昨天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下称《上市规则》),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这份 新《上市规则》中,最为突出的一处修改便是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的修改,这更被市场人士普遍解读为给大小非"松绑"。

      有证券业内人士指出,交易所在此时此刻,在涉及股市重大核心问题上出台这样的规定,将对二级市场信心造成新的打击,股市后市将加速赶底;而反对者则认为,对积重难返的A股市场进行"休克疗法",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新规解读

      为境外企业发A股铺路

      在深交所网站发布的官方文件中显示,此次修订是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及全流通市场特点,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的相应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对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涉及,但截至记者截稿时止,上交所网站尚未公布有关修订内容。

      从深交所网站推出的修订对照表中可以看出,新《上市规则》着重在11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 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公司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送和传递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加强"董监高"的交易行为监 管;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等。

      有证券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修改尽管出发点均着眼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但对短期二级市场的利好程度有限。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上市预留空间,则增加了未来市场加速扩容的担忧。

      "松绑"大小非最具争议

      业内人士指出,真正令市场普遍关心的是其中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的修改。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 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该人士认为,其中的第一句话无疑是为最近以来市场争执不下的大非"过桥减持"问题披上了合法外衣,新规实施后,新上市公司的大非就可以随时通过一次过 桥或多次过桥,毫无阻碍的变卖手中的公司股票牟利;而第二句话则将小非的限售期从过去的3年大幅缩短至1年,相较于大非的场外交易,小非的松绑对二级市场 的影响更大。

      各方观点

      交易所未解释"松绑"原因

      今年以来,沪深股市历经了8个月雪崩式暴跌,跌幅从时间和空间上都为全球证券市场所罕见。就其原因,除了国内外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外,沪深股市特有的 大小非问题一直是困扰股市各方的重大利空。而交易所此时突然出台有关大小非问题的重大规定,其用意何在成为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令人意外的是,在与新《上 市规则》同时发布的官方版本的《答记者问》中,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修改的10个部分均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唯独对市场最为关注的大小非"松绑"问题未作 任何解释和说明,甚至一字不提。

      券商:"休克疗法"根治大小非

      而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券商则普遍作出各自的理解,万联证券认为,交易所此举意图非常明显。大小非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上供求力量的对比。与大小非庞 大的规模相比,目前市场上所有的金融资本与普通散户承受的压力没有区别,仅仅依靠控制解禁规模、延长解禁时间、提高减持门槛等方法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他认为,管理层的此举可以看作是对大小非问题的集中释放,尽管短期内会对股市信心造成巨大的打击,跌跌不休的股市有望加速"赶底",但从长期来看,这 种"休克疗法"未尝不是加速解决大小非问题的可行办法之一。

      机构:对创投业是"重大利好"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则认为,交易所作为市场的中立机构和管理者,更加看重的是市场效率的提高以及全流通时代如何建设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等等重大 问题,不会仅仅从流通股股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他还认为,任何一个政策修改都会有受益方和不利方,对那些未上市或新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内众多的创投资 本而言,这一规定无疑是"重大利好"。

      后市看法

      熊市大底可能超出预期

      万联证券认为,这一规定出乎绝大部分市场投资者意料,对目前的市场参与者而言是绝对大利空,其所造成的投资者预期和市场反应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股市出现新一轮加速下跌行情;"恐慌是市场悲观的理性反应",而本轮熊市的真正大底可能将超过此前人们的预期。

      利空有限后市仍维持振荡

      李大霄认为,尽管新规在市场的悲观解读下可能造成二级市场的短期阵痛,但从最近以来管理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上看,出利好的频率和维稳的意愿非常明显,政策组合从总体上看仍然是利好居多。他认为,从中期来看股市依然将保持一个振荡走势。

      调控"王牌"仍在证监会

      李大霄还认为,尽管对新股的大小非进行了"松绑",但由于发行审批大权依然掌握在证监会手中,因此大小非对市场的影响最终仍然要看证监会的眼色行事,因为调控大小非的"王牌"依然握在证监会的手中。 (李鹤鸣 信息时报)

      绝对大利空 券商惊讶 深交所新规暗示创业板启动?

      昨天深交所颁布新股上市新规后立即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话题,其中除了对新股大小非的"松绑"外,市场普遍关心该规定出台是否预示着创业板即将推出。

      有市场人士表示,新规定在为大小非松绑的同时,首次为创投资本指明了退出的方向,对创业板公司而言是重大利好。由于规定发布时间是在股市收市后,并且事先没有任何消息透露,昨天沪深股市并未受到新规的影响。

      券商惊讶新规出台突然

      在昨天下午深交所颁布新规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广州和深圳两地部分证券公司研究所负责人士,采访中大部分专家对新规的突然颁布颇感意外,广州某券商分析师表示,他看完规定内容后第一反应是:创业板是不是快来了?

      由于消息发布时间是在股市收市后,并且事先没有任何消息透露,昨天沪深股市并未受到新规的影响。上证综指全天振荡最终平盘报收,而深成指在地产股的反弹带动下收涨60点,两市双双告别9月以来的"3连阴",但成交量依然处在低于500亿元的"地量"水平。

      创投概念股今或大涨

      从盘面上看,昨天创投概念股表现平淡,52只概念股中29只收红,个股最大涨跌幅都在3%以内,而创投概念板块整体仅微涨0.32%。

      万联证券市场研究人士表示,这一新规对创投资本退出首次指明了方向,这将为国内众多创投企业带来信心。他表示,由于创业板筹备10年迟迟没有推出,国 内创投业一直在艰难前行,此前由于股市持续暴跌,国内创投业一度担心创业板因此胎死腹中,不过从深交所的新规看来,似乎创业板依然位于监管层的考虑范围 中,正式推出的希望依然存在。

      他表示,一旦政策解读改变市场预期,即使股市大盘可能加速下行,创投概念相关股票也将受到市场投机资金追捧,沉寂已久的创投概念可能受到再一次的热炒。

      新股发行价或大幅回落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新规定尽管10月1日实施,但对今年以来已上市的次新股同样具有追溯力。因此这些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大小非的解禁时间 将大大缩短,投资者应该警惕这些公司的股票;此外,由于新规定的颁布将从根本上改变市场对新股的预期,在"大小非"快速退出的制约下,未来新股的发行价将 大幅回落,这也将很大程度上使A股市场走出类似中石油那样"高价发行,高位回落"的怪圈。(李鹤鸣 信息时报 )

      大小非限售期限缩短24个月 解读深交所股票上市新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晚间对外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 正式生效。与现行的2006年5月版《规则》相比,新《规则》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以及全流通市场的特点,从信披规则、高管权限等多个层面对上 市公司进行规范。

      为境外公司上市留余地

      新《规则》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对此,中信建投分析师刘杨表示,这一规定是水到渠成的。"实际上,境外公司到A股B股上市,原来已经在准备了,现在各方面条件都基本具备,这一规定更明确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新《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对于违反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交易所将采取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 人员出具的文件等措施。对此,著名证券律师郑名伟表示,多一层监管对股民益处很大。但他认为,深交所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可能会力不从心。"交易所要明确 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审计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一定要区分开。"郑名伟表示。

      取消业绩公告停牌1小时

      深交所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减少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同时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取消年度报告、 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借鉴海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 的情况,将考虑增加盘中停牌,为推出实时披露预留空间;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

      对此,刘杨认为这将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此前规定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需要一小时例行停牌,是为了防止有 的投资者未能及时得到信息而做此规定。现在信息不断发展,目前这些消息一般前一天晚上就会出现在交易所的网站上,第二天如果再进行停牌占用大量人力,将增 加停牌复杂性,使股民疑惑。"

      违规担保公司将被"ST"

      为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建立预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占用长效机制,本次修订中新增一种股票特别处理情形,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 序对外担保情形严重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处理,揭示风险。同时采取了出现问题即对相关公司股票实施特别处理、解决问题即可申请撤销"ST"(特别处理),以 敦促公司及有关方尽快解决占用和担保问题。

      对于违规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公司将被"ST",刘杨表示这将给予股民以足够警示作用。他同时认为,深交所率先进行新规定的种种改革,是由于深交所较 上交所更为国际化,且深交所希望为创业板做准备,所以开始进行一些探索性的制度建设。长久来说,这些规范是一个利好,让整个市场更为规范,但短期难以对市 场产生刺激作用。

      股权分布问题有新说法

      此外,新《规则》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则不能低于 10%。规范了该类公司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允许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其后的6个月内以*ST交易方式改善 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如果6个月期满仍不能改善的,公司将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该公司还可在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问题。并增加了 全新的一章--破产规定。

      "此前并没有上市公司破产的详细规定,这一规定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是一个突破。之前,如果陷入破产上市公司只是尽重大事件的持续性披露义务,后续披露并没有规定,现在明确了这些,使上市公司破产具有可操作性。"郑名伟说。

      董秘须及时核实市场传闻

      "这样的规定以前也有,但这次的新规则让人体会到今后我们要去求证的东西会越来越多。"昨晚,深交所的新《规则》刚出台,在第一时间得到消息的某上市公司董秘对记者表示。

      新《规则》显示,深交所在监管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难以起到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作用,因此,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同时,董秘要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相关传闻的真实情况,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 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规定无疑是董秘工作的新起点,但在某上市公司董秘来看,将所有市场传闻一一求证确实存在困难。"目前空穴来风的坊间传闻太多,不可能每个都有具体 的答复。在我们这个层面看,像之前夏草那样的质疑值得所有人去关注,而一些股吧中的消息实在无法回应。"某上市公司董秘这样表示。

      证券代表买卖股票也受监管

      由于资本市场非常具有诱惑力,因此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新《规则》重申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 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造成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原因,一是高管不知情,二是利益驱使。"昨日在接受采访时,某公司高管这样表示。他同时认为,新《规则》将使很多新高管绷紧报备这根弦。

      新《规则》同时强调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大小非限售期限缩短24个月

      新《规则》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 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此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 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使新上市公司股票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北京商报 记者 崔吕萍 陈洁)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旧《上市规则》的对比,详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的新旧规则修订对照表。为做好新旧《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 者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等文件,并 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二、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0.2.14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注:规则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和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上海证券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答记者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对外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据悉,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及全流通市场特点,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详情可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的修订对照表):

      一、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本次修订调整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 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二、明确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

      诠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基本原则的含义。强调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并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遵守信息披露基本 原则。

      为落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三、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 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 和股东诚信问题,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四、加强董、监、高的交易行为监管

      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五、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 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 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六、完善董秘工作、提升信息披露重视程度

      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精神,提升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求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对全流通形势下董事会秘书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及时对公司传闻进行主动求证,参加公司重要会议,组织培训公司董、监、 高,督促公司及有关人员遵循市场监管规则等。

      七、强化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明确各方职责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应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会计师要尽职的出具审计意见,不得因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另外,公司不得披露经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的定期报告。

      八、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

      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为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与对称性,增加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以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 未能复牌的原因。

      九、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

      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 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修订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

      十、灵活处理程序、遏制违规占用和担保行为

      为遏制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十一、其他修订

      规范股权激励事项和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按照新会计准则修改财务指标,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订董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的有关内容等。

      深交所负责人就发布《股票上市规则》答记者问

      顺应全流通监管形势深交所出台新《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新《上市规则》的出台背景。

      自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颁发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市场投资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趋于繁荣,市场重组融资的创新手段丰富多样,证券市场无论从格局、规 模、参与主体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与此同时,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凸现。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也需要 对会计用语、破产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规范。为此,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深、沪两所对现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问:新《上市规则》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怎样的指导思想?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证券市场最新监管形势及典型监管问题,吸收本所于近年颁布 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指引》、《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通过反复讨论并征求市场多方意见后,对《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问:与《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相比,新《上市规则》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哪些变化?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比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将区分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遏制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职影响公司应尽的法定披露义务。

      问:新《上市规则》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明确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也须及时、公平地履行自身应尽披露义务,禁止其 滥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的各项规定,要求上市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 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义务履行。

      其次,加强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交易行为监管。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从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一方面强调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在持股变动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并要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 须及时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

      第三,改革了停牌制度,减少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对现有停牌制度进行了改革,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取消年度 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借鉴海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 价异动的情况,将考虑增加盘中停牌,为推出实时披露预留空间;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 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权。

      问:新《上市规则》对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预防大股东资金占用长效机制方面有何措施?

      为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建立预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占用长效机制,本次修订中新增一种股票特别处理情形,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 序对外担保情形严重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处理,揭示风险。同时采取了出现问题即对相关公司股票实施特别处理、解决问题即可申请撤销ST,以敦促公司及有关方 尽快解决占用和担保问题。

      问: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新《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行具体诠释。重申公平披露,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禁止上市公 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均应 及时报告并公告等。

      为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视程度、规范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建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 定执行并报备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进行主动求证、真实澄清,不得以存在不确定性和需要保密等理由推诿应尽 披露义务。

      问:新《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新《上市规则》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订了《声明与承诺》格式,以强化其法律风险 意识。同时,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各自职责,明确了不同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签字确 认环节的不同责任。

      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的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的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 起到《信息披露办法》第58条所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董事长、经理共同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 任"的作用。本次修订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问:根据新《上市规则》的规定,何种情形属于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何理解1+6+6的宽限期安排?

      新《上市规则》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则不能低于 10%。规范了该类公司的退市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允许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其后的6个月 内以*ST交易方式改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如果6个月期满仍不能改善的,公司将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该公司还可在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 解决股权问题。同时,对于不以终止上市为收购目的的要约收购行为,如因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其收购人可在要约结果公告日后的5个 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经本所同意后可予以实施。

      问:与《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版相比,"破产"是一章全新的内容,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增加本章规定的?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破产法》的正式实施,上市公司破产事件尤其是重整案件相对增多,破产案件不再限于暂停上市公司而较多出现于交易状态的 公司,由此带来了破产事件中不同环节的信息披露如何要求、股票交易停复牌的安排、披露责任人是管理人还是公司董事会等等问题,破产情况趋于复杂化。为此, 本次修订针对现行规则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修订和完善了破产规定,包括: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修正关于破产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统一在 法院受理的时点起对相关公司股票采取退市风险警示处置;鉴于破产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过多,在交易安排上考虑给予一定*ST交易时间(20个交易日)充分释放 风险后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直至相关情况明朗;对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并区分不同管理人模式,对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责任作出 明确要求。

      问:根据新《上市规则》,交易所对违反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新《上市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并制定了相应的违规惩戒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将采取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等措施。


    来源:中国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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